时间: 2024-11-09 02:03:52 | 作者: 陶瓷穿墙套管
为鼓励充电基础设置建设,全国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政策,对新能源充电桩进行全力支持,各地补贴政策如下: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从2022年起,凡是通过认定并建成的A类示范小区,将获得充电设备金额50%的财政资金补贴。
宁波市《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根据细则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新建成投运的急需布局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充电(不含换电)设施、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的设备,将享受建设投资奖励补贴。
计算依据:普通直流快充桩按设备铭牌功率、采用智能负荷分配充电站充电设备按最大同时可充功率、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设备按放电功率;奖励补贴标准为不高于240元/千瓦。单个项目(站点)奖补金额不高于50万元。
湖州市《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根据政策规定,对于新建居住小区充电设施规划设计符合标准要求的,由电力部门或业主单位牵头,完成100%配套建设并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的,将给予每个小区一次性补助5万元。
杭州市《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细则》规定:分成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考核激励:
1.在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场所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40元/千瓦;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1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40元/千瓦。
2.在既有居民居住小区内和小区外围道路的路侧公共停车位、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米范围)停车场内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4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千瓦;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千瓦。
3.换电站项目,有新建配套专变的按换电站总功率给予不超过400元/千瓦补贴,无新建配套专变的按换电站总功率给予不超过200元/千瓦补贴。
4.采用诸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千瓦,且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储能(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无线充电设施、大功率(单枪平均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等新技术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上述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
5.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建设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对2022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计量改造,充电设施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充电设施单枪每千瓦补贴上限为1000千瓦时/年。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运营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运营补贴计算起始日为2022年1月1日。
对服务质量好、充电效率高的企业,根据年度评级结果,可依据其年度补贴金额,给予不超过20%的考核激励资金。
嘉兴市《嘉兴市2023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操作细则》: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社会公用充电站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做补贴,且平均至每个充电桩不超过15000元。原则上每个社会充电桩享受建设补助资金不允许超出建设成本的50%。对实现光储充一体化发展或具备源网荷(车网)互动调节功能的公共充电站,建设补贴标准提高30%。
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以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统计的充电量为基准,按照每千瓦时0.15元标准给予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补贴,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综合供能服务站等区域内的保障型充换电设施将补贴标准提高至0.25元/千瓦时。对整镇(街道)以上实现同一运营商村(社)全覆盖的公共充电桩,运营服务补贴标准提高30%。
温州市《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下乡充电基础设施先行实施方案(2023-2025年)》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具体规定如下:
建设补贴:对于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并运营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如果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将按照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为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
运营补贴:对于纳入市级平台管理的公用充电站点,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1.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1)在居民区建设且统一运营管理、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公共交流桩每千瓦补贴50元。
(4)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直流充电桩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100元。单枪输出功率等于超过400千瓦的直流充电桩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300元。
(2)具备“光储充放”功能,储能电量达到500千瓦时(及以上)且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00千瓦(及以上)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2元/千瓦时。
(3)在居民区统一建设运营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05元/千瓦时。
(4)给予南京市公共服务领域且具备“同城通换”技术标准的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换电运营补贴0.15元/千瓦时。
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市区范围内通过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照充电量给予充电设施运营补贴0.1元/千瓦时。
九江市《九江市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细则》,根据细则规定:市级财政补助按照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直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
重庆市《关于重庆市2022 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并运营多品牌多车型的巡游出租、网约出租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 400 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中重型卡车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 给予 400 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直流充电桩分别给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直流充电桩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新建单桩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超高压充电桩,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对在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以及本市居民小区“统建统营”的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
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
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千瓦,单个站点补贴上限为40万元;
支持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既有非居民小区增设充电、换电设施,按 200 元/千瓦、 300 元/千瓦给予建设补贴。
申报单位2021年度在成都全市行政区域内建成投运的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不低于1000kW。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新建的公共充电桩继续给予电动汽车充电量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开展电动船舶和海洋装备试点示范,加快推进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建设。
换电设施 600 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换电设施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座;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照 0.1 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
新建各类充换电站 3000 余座,中重型卡车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 400 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且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的,对其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各类公用、专用直流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申报项目单个总规模不少于180千瓦;建设补贴:300元/千瓦,最高额度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60%;运营补贴:0.1元/千瓦时,单桩补助上限每年不超过1500小时。
位于长沙市、株洲市、湘潭 市范围内的充电设施, 按 200 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位于衡阳市、梆州市、永州市、委底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和益阳市范围内的 充电设施,按 260 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位于怀化市、张家界市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扑|范围内的 充电设施,按 320 元/千瓦的标 准给予建设奖补。(以上奖补范围不包含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
位于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 400 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充电桩补贴标准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30万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
公用快速充电设施,暂分两档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实施省级财政奖补:按照30%及以上标准享受建设补贴的,运营奖补按照0.03元/千瓦时标准执行;按照30%以下标准享受建设补贴的,运营奖补按照0.0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每年每桩最高补贴5000元。
珠三角地区直流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40元/千瓦,粤东西北地区直流桩不超过3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60元/千瓦,各地市高速公路快充站内充电桩参照珠三角地区补贴标准执行,直流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40元/千瓦。实际补贴标准根据资金需求总量进行折算。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桩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为公交等特定行业服务的充电设施0.1元/千瓦时、其它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0.2元/千瓦时的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公共直流充电设施 250元 /千瓦(换电站按照公共直流充电设施标准计算)、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在主要街道路边、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地单独报装变压器容量在 315kVA 及以上的集中式充换电示范站,按照20万元座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县各承担 50%)。对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人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并向社会开放的充电设施,按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运并正常运营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进行建设补贴,标准为交流75元/千瓦,直流150元/千瓦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桩330元/千瓦、交流桩130元/千瓦、换电站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单站补贴上限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