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06 20:46:45 | 作者: 最新案例
在联合调查威远轻舟运输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中,通过公安机关掌握了该公司还将泸州市某酒厂发酵废水倾倒在自贡市沿滩区某处土坑内的线索。
经调查,该公司通过中间人骗取泸州市某酒厂信任,拿到了这批发酵废水和处置费用,该公司安排司机将本该运往外地进行规范处置的两车共计60余吨发酵废水倾倒至沿滩区某处土坑内,任其渗漏至外环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的规定,2024年7月2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68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2024年4月25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盐亭县洁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盐亭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填埋区渗滤液通过围堰缺口排入雨水沟,与雨水混合后流入梓江。
同时,执法人员在“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端”巡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在2024年1月13日至18日、4月10日排水期间,人为关闭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施,导致设备出现多次、长时段未进行采样监测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5月9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4年4月,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有关部门抄送线索,反映武胜嘉合水务有限公司的污泥产生量异常偏小,执法人员赓即利用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线日,执法人员开展突击检查,发现武胜嘉合水务有限公司正在向下游管网排放含泥污水。
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前期进行提标升级改造时,擅自在地下建设了一根水泥管道连接细格栅池与城市污水收集井,可以将含泥污水、污泥脱水滤液、曝气沉砂池废水通过该管道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收集井,该公司的环境保护设施属于“验收不合格”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2024年7月10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82万元、9.1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4.北京某轨道公司噪声补偿合同纠纷案
2016年至2019年,北京某轨道公司在建设高速公路期间,施工车辆不分昼夜运行,严重影响了沿途村民的正常生活。
王某及沿途的部分村民向北京某轨道公司反映施工车辆噪声扰民问题。后某轨道公司负责人与检测工作员进村调查,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噪声数值进行了测量,并与村委会协商补偿人员范围及补偿标准。
2019年夏,北京某轨道公司委托拆迁公司和测绘公司与包括王某在内的166户村民分别签订《噪声补偿协议》,某轨道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以协议需单位盖章和审计为由取走全部签好的协议。
因包括王某在内的166户村民一直未收到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王某先行提起诉讼,请求某轨道公司支付其噪声污染补偿款1.5万元。尚余165户村民等待案件处理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某轨道公司否认签订过《噪声补偿协议》,但经与村委会、镇政府、拆迁公司、测绘公司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确认协议真实存在,遂要求某轨道企业来提供《噪声补偿协议》,但其拒绝提供。
人民法院在实地勘查施工路段、走访邻村的基础上,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了《噪声补偿协议》签约事实,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某轨道公司履行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人民法院能动履职,成功化解因道路施工噪声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公正裁判,为开展该系列噪声补偿群体性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提供了裁判示范,并通过诉前调解,解决了剩余165户村民与某轨道公司的纠纷。
同时,通过依法裁判促使企业正视问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推辖区社会基层治理。
2023年12月19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卫星遥感影像解译发现,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青浦区拦路港段)存在疑似新建项目。经调查分析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桩基项目临时用地范围与影像中新建项目位置高度重合,存在违法嫌疑。
2023年12月20日,调查组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0月向区规划部门申请了拦路港大桥东西两侧作为临时用地,并在临用地上新建了员工板房、钢筋存放及加工棚、材料存放场地等大临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员工生活区仍有四、五十名工人在此生活居住,钢筋加工棚内有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产生生活垃圾污水、餐厨垃圾、焊接废气等污染物。经调查,该企业存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取(弃)土(渣)场、施工场地、制梁场、铺轨基地、施工营地等大临设施,严禁向水源保护区排污。
该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2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处罚款人民币14万8千元,并责令其拆除违建项目。
本案充分的发挥了卫星遥感的“侦察兵”作用,通过“线上线下”精准结合,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锁定问题线索,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科技赋能提高执法效能,以科技化、智能化、精准化为导向,探索多源化数据应用,构建体系化异常数据研判模型,进一步拓展非现场检查手段,有效提升了违法线索的发现能力,推动生态环境执法由“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的转变。
2023年11月30日15时10分,浦东新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浦东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对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预制混凝土构件制造,生产的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公司办公楼南侧为混凝土小试实验区域,该区域有小型搅拌机一台,搅拌机使用后需清洗,清洗废水环评设计的处理工艺为经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试实验区域废水收集池东侧墙壁有一排放口,废水正通过该排放口排至围墙外,围墙外再由明渠排放至永丰河。
执法人员现场会同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共采集三个水样,分别为河道水、排放水(泥浆状)、排放水(泡沫状)。2023年12月11日,浦东新区监测站出具的《测试报告》(项目编号:XS23013)显示,废水pH值均超过6~9的排放限值。经调查,该公司存在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对于“暗管”的定义,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本案中,该公司意图逃避监管,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影响恶劣。因此,执法部门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将本案移送公安。
2023年11月12日,某养护单位人员在位于松江区的上海某涂料有限公司厂区外进行污水管道养护时,发现水质存在异常,随即向执法部门反映。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接到线索后,立即联合区监测站前往该涂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是做水性乳胶漆和粘合剂混合生产,生产废水主要为洗缸水,松江区环境监测站对污水总排口进行了废水采样监测。2023年11月22日,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中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1380mg/L,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污水总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500mg/L的排放限值。经调查,该企业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松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违法案件。执法部门在接到养护单位人员发现的违法线索后迅速响应,联合区环境监测站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及时固定证据、现场采样,并进行立案查处,倒逼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本案反映出部分排污单位环保意识淡薄,治污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环评和排污许可的要求收集、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相关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严格按证排污,严禁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对此,《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
执法人员对某能源科技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3月2日委托光远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远检验测试公司)对DA002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开展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光远检验测试公司对该排放口进行了3组采样。
但经调取能源科技公司视频监控,发现光远检验测试公司检测人员并未采集废气样品,仅测定了烟气流速等排气工况后即驾车离开,后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另查明,光远检验测试公司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先后于2023年7月25日、8月9日被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2次。
光远检测有限公司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7月16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侦查,并对嫌疑犯冯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以打击反复违法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新的主攻方向,通过调取监控视频逐帧查看现场检测步骤,核对国家环境规定要求,锁定检验测试的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
同时深挖违法企业的被处罚记录,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逐步提升了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质效,推动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场和环境。